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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观点

改制勘察设计单位的董事会产生办法

发布作者:华锐管理咨询

       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往往采用内部改制方式,即改制后全部由内部自然人持股。这种改制方式,有一个核心的问题:董事会如何产生? 
       对董事会产生问题,从目前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实际来看,一般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海选”方式。这种方式看起来合情合理,可能也会为许多人所接受。但是这种方式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往往会不理想,不利于改制后公司的发展(这已经为很多改制单位的实践证明)。为了使改制后的公司能更好的发展,作为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其成员要能在知识、能力、性格等方面尽量互补,并且能够相互协作。“海选”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潜在矛盾公开化,形成小团体。由于公开竞选,难免有一些人会为了争取当选而拉票,导致内部“权力”之争,矛盾和小团体利益公开化,不利于公司以后的和谐发展;(2)有“人缘”而无“能力”的人可能进入董事会。普通员工投票趋向会更多基于朴素的感情,而不从整个公司大局去思考董事会的整体构成以及是否会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的角度去思考;(3)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可能不合理;(4)不利于改制后形成一个“核心”或“中心”。由于“海选”,每个董事会成员都有其“支持者”,会导致每个董事会成员都对自己的“支持者”负责,而忽视整体利益。 
       “海选”的形成惯例,公司以后每三年重新“洗牌”,经营者和经营层没有相对稳定性和安全感。不解决经营者的相对稳定性,难以克服公司经营的短期化行为,企业很难有长期稳健的发展,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尤其如此。 
       第二种方式,有的单位在进行股权设置和分配前通过全体拟出资人先选出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然后进行股权设置和分配。然而,这种操作方式在法律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对以上两种方式前两种董事会的产生方式,第一种在实际操作中被采用越来越少,第二种方式,需要以后续的补救方式规避公司设立程序上的法律冲突和瑕疵。通过程序上的补救,也不失为一种办法。 
       基于以上情形,华锐提出和运用“分次认购、合意产生”的董事会产生操作方法,确保产生高效的董事会,尽量使董事会班子是一个有权威和决策能力的,又满足“按岗设股”股权设置方式的需要(体现人力资本价值的“按岗设股”原则符合勘察设计行业人本经营的特性),同时又能使董事会的产生程序符合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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