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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作者:huarui 发布时间:2016-02-16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政策要点梳理如下:

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

   适用《暂行办法》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包括: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明确提出“转制院所企业”在适用范围内,对于绝大多数转制设计院来说都是符合此次适用范围的企业。

进一步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

   《暂行办法》明确,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股权激励对象更加明晰,更好地调动员工积极性

   《暂行办法》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灵活的股权激励方式,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作用

   《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

   那么,企业拟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需满足哪些条件呢?此次《暂行办法》还配发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全文如下:

“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提纲

企业拟定的激励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其发展战略。

(二)企业近3年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

(三)企业产权是否清晰,目前的股权结构。

(四)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五)企业未来三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重要事项。

二、激励方案

(一)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四)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五)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六)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七)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八)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九)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一)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三、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说明